加工承揽合同
定作人不付尾款,设备能不能先不交?
2026-09-14 · 刘霞
加工承揽合同
2026-09-14 · 刘霞
能。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八十三条,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,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,也有权拒绝交付。但这件事有三个前提,顺序做错了反而可能要赔钱。
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五十三条,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,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。
也就是说,扣下之后要给对方一个不少于六十日的期限。对方逾期仍不履行,才可以与他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,或者就拍卖、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。
还要注意保管义务: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五十一条,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,因保管不善致使毁损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设备放在你这里锈了、受潮了,责任可能落到你头上。
留置是最后的筹码,不是第一招。设备还在你手里的时候,真正管用的是书面催告:把欠款金额、计算依据、给定期限写清楚,用能留痕的方式送到对方手上。
催告期满对方仍不付款,再考虑留置。这一步要留住时间点:催告发出与到达的记录、对方的回复、留置通知本身。
如果设备继续由你保管,保管费用也要提前说清。合同里没写这笔钱,事后很难主张。
如果你常做定作、加工这类活,合同里至少补三段:提货期限与逾期提货的保管费标准;付款节点与逾期付款违约金;以及一句“定作人未付清款项前,承揽人有权拒绝交付工作成果”。
最后这句不是耍心眼,是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七百八十三条给你的权利写进合同,省得事后争“到底能不能扣”。
把手上尚未结清的定作合同翻一遍,看三处:提货期限、逾期保管费、拒绝交付条款。三样都没有的,从下一份合同开始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