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作合同纠纷 一审(已判决)

设备定作合同“不提货、不付款”纠纷案

委托方:卖方(设备制造企业)

案情简介

某设备制造企业与外地买方签订合同,按买方配置单为其生产一批定制设备。买方支付定金后,卖方按约在期限内完成全部设备生产,并以视频方式通知买方提货;应买方要求先交付部分设备并完成安装调试。此后,买方对剩余设备既不提货,也不结算尾款,经多次催告未果。

一句话处境:设备造好了,对方既不提货也不结算尾款,经多次催告未果。

争议焦点

  1. 买方不提货、不付款,卖方能否同时主张支付货款与继续履行——需证明的事实:卖方已完成生产、已依约通知、买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货。
  2. 证据链如何搭建——合同与配置单证明标的与价款;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已付款项;微信聊天记录与生产视频证明“已完成生产并通知提货”;限期提货通知单与快递签收底单证明已催告;通话录音补强。
  3. 本案是买卖还是定作——形式上是购销合同,实质是定作:买方提出配置要求、卖方按其配置单生产定制设备,属承揽项下的定作合同。这一定性影响举证方向与解除后果,先定性质再定打法。
  4. 对方会怎么抗辩——本案对方提了三层:一是主张合同没有签字盖章、因此未生效;二是主张已交付的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、与配置单不符;三是援引疫情期间的情势变更,请求驳回。逐一应对:合同虽未完成签章,但对方支付预付款、并按合同附件的配置单实际履行,足以认定合同成立并有效;质量异议的举证责任在对方,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质量问题存在;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严格,本案不符合。

办案过程

  1. 证据梳理:把合同、配置单、付款回单、微信记录、生产视频、催告函、快递底单按时间线串起来,形成“合同成立 → 生产完成 → 通知提货 → 买方拒不受领 → 催告”的完整链条。
  2. 财产保全: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,为后续履行提供保障。
  3. 庭审举证:按上述链条逐项举证,重点证明“卖方已履行、买方受领迟延”。

案件结果

一审判决——买方支付货款与辅助材料款(合计一百万元余),并自卖方处提走剩余八台设备;案件受理费、保全申请费由买方负担。

买方在本案中提出的反诉,法院以其与本案诉讼请求密切相关为由,不予合并审理。

律师点评

“货造好了、对方不提也不付钱”是设备制造业最常见的困局——货压在厂里,钱收不回来。这类案件的关键不在法律,而在证据:要证明“我已按约完成并通知你提货”,必须把合同、生产记录、通知记录、催告记录串成一条完整的时间线。建议设备类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货期限与逾期提货的费用承担,并保留每一次通知的可回溯记录。

【法律依据】本案审理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六十条、第一百零七条、第一百零九条,该法已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废止,由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替代。此处仅说明当时依据,不以现行法评述旧案。现行对应条文为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零九条、第五百七十七条等【需要人工核实该法条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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