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(缺席审理,已判决)

民间借贷“信用卡出借+本金认定”案

委托方:出借人(原告)

案情简介

出借人与对方相识多年。2022 年 5 月起,出借人把自己名下的五张信用卡交给对方使用,由对方刷卡取用资金。2024 年 12 月双方结算,对方出具借条一份,写明“借现金二十万元”,并承诺当月月底前还清。到期后对方一直未还,多次催要无果。

出借人起诉后,对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,法院依法缺席审理。

一句话处境:把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交给对方使用,结算后对方出具借条,到期不还。

争议焦点

  1. 借条写的是“现金二十万元”,本金到底该按什么认定——我方主张:款项实际是以信用卡透支方式支付,不能只看借条金额,应以银行对账单逐张核对后的实际欠款本金为准,并提交五家银行的对账单佐证。
  2. 出借人替对方承担的银行利息能不能主张——我方主张:因信用卡被对方使用而产生的银行利息属于出借人的实际损失,应当赔偿,并按已还利息逐笔举证。
  3. 代还手续费能否一并主张——这部分我方主张过,但最终未获法院支持;属本案的边界之处:主张要有合同约定或其他依据。
  4. 对方不到庭会有什么后果——对方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,视为放弃举证、质证与抗辩的权利,依法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,但出借人该举的证一样不能少。

办案过程

  1. 先把“钱是怎么出去的”固定下来:调取五家银行的信用卡对账单,逐张逐笔核对刷卡金额、已还本金与已付利息,把本金、利息损失、代还费用三项分开算清。
  2. 补齐“钱为什么要还”的证据:整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,固定对方承认刷卡事实、承诺还款的内容。
  3. 不按借条金额起诉,按实际欠款起诉:向法院说明借条记载的“现金二十万元”是双方结算时的初步数额,实际以对账单核定为准,避免因主张虚高被驳回。
  4. 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把对方财产先控住;对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,依法缺席审理。

案件结果

一审判决——对方偿还借款本金十九万余元(按五家银行对账单核定)及利息损失一万一千余元;驳回出借人的其他诉讼请求(代还手续费部分未获支持)。

案件受理费与保全申请费均由对方负担。

律师点评

这个案子的关键是:借条写多少,不等于法院判多少。民间借贷里,“钱是怎么付出去的”必须和证据对得上——本案款项实际来自信用卡透支,法院就按银行对账单核定了本金,借条上的“现金二十万元”只是双方结算时的数额。两点实务提醒:一是不建议把信用卡交给他人使用,出借信用卡本身有风险,一旦对方不还,垫付的利息和征信后果都要出借人先扛;二是凡有转账、刷卡、对账记录的,都要留存原始凭证,这既是主张的依据,也是把金额说清楚的唯一办法。另外,对方不到庭不等于案子自然赢——该举的证据一样要自己拿出来。

【法律依据】一审判决援引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五条、第一百五十七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四十条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条(举证责任)、第一百四十七条(缺席判决)。【定稿前建议在权威数据库二次核验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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