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(小额诉讼程序,一审终审)
民间借贷缺席审理案
委托方:出借人(原告方)
借款合同纠纷 一审(小额诉讼程序,一审终审)
委托方:出借人(原告方)
被告因资金紧张分两次向出借人借款,约定按银行利率计息。到期后仅偿还部分,余款经催要未果。起诉后,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。
一句话处境:出借借款后对方仅偿还部分,起诉后被告拒不到庭。
一审判决——被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(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)。
对出借人:借条和转账凭证要对应得上,现金交付尤其要留痕;起诉不必担心对方不到庭,缺席不影响判决。对借款人:不到庭等于放弃抗辩——还款抵扣、利息标准这些主张,不出庭就没人替你说。
把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交给对方使用,结算后对方出具借条,到期不还。
本站案例均经判决书确认为本人承办,已作脱敏处理:不出现当事人姓名、案号与受理法院名称,金额为模糊表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