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款担保
保证方式没写清楚、保证期间过了怎么办
2026-09-12 · 刘霞
借款担保
2026-09-12 · 刘霞
先查两件事:保证方式约定了没有,保证期间过了没有。这两点决定担保人还要不要承担责任。很多人就是在这两件事上,眼睁睁看着担保落空。
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六条,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。
这是一个很多人还停留在旧认知的地方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时代是推定连带责任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已经改了。差别很实在——一般保证要先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,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;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。
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,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,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。过了保证期间,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。
特别提醒:即使此前已经对保证人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,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仍可能免责。所以接案第一步我就要核查保证期间——这一步漏了,后面再努力也补不回来。
出借人的心理通常是:先找借款人要,要不到再说。等你想起来找担保人,六个月早就过了。
正确的顺序是反过来的:先算保证期间,再决定先找谁。期间快到的,先向担保人主张并留下书面痕迹。
明确写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”,明确写保证期间(比如“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”)。两句话的事,能省掉后面所有的争议。
拿出借条,看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写没写。没写的,算一下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到现在过了多久。超过六个月的,今天就来电话问,别再拖。